制定实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是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为指导,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重大法治举措。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系统规定了新时代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任务、保障措施和法律责任,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是新时代实施宪法有关规定、处理民族事务和开展民族工作的基本法律。贯彻实施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对于推进我国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对于全面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推动全国各族人民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团结奋斗,都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一、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坚持把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同中国民族问题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开辟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时代化新境界,为新时代我国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提供了政治方向和行动指南。贯彻实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要深刻认识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是新时代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的根本遵循。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的具体落实和体现。必须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贯穿到贯彻落实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全过程。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序言,以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形成与发展为叙事主线,以一国宪法性法律书写的方式,阐明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的时代意义、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历史文化渊源、坚持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正确道路的历史必然,是“两个结合”在民族领域的生动体现。贯彻实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要深刻认识和把握“两个结合”的丰富理论内涵和磅礴实践伟力,运用好促进民族团结进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深厚历史文化基因;认识到我国坚持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正确道路、坚持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推动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保障少数民族权利一以贯之的制度立场。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总则,对民族团结进步事业、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等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新概念、新范畴进行了权威阐释,重申了我国坚持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初心,并结合新时代民族工作的新特征新要求,就依法治理民族事务、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等重要原则进行了专门强调。上述内容,是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的核心要义即“十二个必须”,从国家民族事务治理基本法律形式进行的进一步阐释和宣示。
二、紧扣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夯实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经济、文化、社会基础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第二、第三、第四章,分别就构筑共有精神家园、促进交往交流交融、推动共同繁荣发展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实践环节作出全面系统的部署。立法,特别是关乎民族事务治理等国家治理重大议题的宪法相关领域立法,其立法目的与制度内容通常由调整对象的内在属性所决定,和特定时空条件下的文化背景、社会结构、经济基础等现实因素息息相关。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立法目的,在总则第1条开宗明义指出“为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推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如何实现这一立法目的,需要围绕“促进民族团结进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相关经济、文化、社会基础夯实作为发力方向。因此,理解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分则中的相关内容,必须将其置于新时代以来我国民族工作的新特征新需求。
例如,对于第二章构筑共有精神家园中的内容,不能将其视为单纯的文化管理制度,而是要从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高度来贯彻实施这些立法条文;要从为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夯实历史、文化根基的宪制高度,来理解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序言的相关历史叙事和正文中关于构筑共有精神家园相关规定的制度意涵。从这个意义上,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才超越了一般文化管理法律制度、文化遗产传承保护法律制度等,以宪法性法律的方式,对彰显中华民族文化的主体性、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引领性,树立和突出各民族共有共享的中华文化符号和中华民族形象、推动中华文明标识体系构建等内容进行了专门规定。这无疑是一种文化宪制的努力。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文化认同是最深层次的认同,是民族团结之根、民族和睦之魂。文化认同问题解决了,对伟大祖国、对中华民族、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才能巩固”。语言文字的多维属性,决定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具有重要的宪制意蕴,从权利保护视角出发,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对各族公民受教育权、劳动权、文化权等基本权利的真正保障和长远利益考虑;更是对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经济基础、社会基础、文化心理基础的夯实,是维护国家主权、国家安全、法治统一的必然要求。因此,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15条对全面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了专门规定,并就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关系进行了详细阐明。这也说明,我国对于保护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权利的立场是一以贯之的,二者不存在所谓的矛盾关系。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70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各民族在社会生活中紧密联系的广度和深度前所未有,我国大散居、小聚居、交错杂居的民族人口分布格局不断深化,呈现出大流动、大融居的新特点。”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三章促进交往交流交融的相关规定,正是缘于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族人口分布格局从“大散居、小聚居、交错杂居”到“大流动、大融居”的历史性变迁所作出的立法因应。在工业化市场化城市化信息化背景之下,人的流动性得到前所未有的增强。因此,必须加强民族地区之间、民族地区与其他地区之间的跨区域政务信息共享与政务服务便利化水平;必须顺应“大流动、大融居”的历史趋势,统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公共资源配置,推进互嵌式社区环境建设;必须增进各民族文化互鉴融通,鼓励各民族互相欣赏优秀传统文化;必须通过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来实现各民族的心灵相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中的相关条款,正是从物理空间、网络空间、心灵空间三个层面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夯实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社会结构基础。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道路,着眼中华民族根本利益和整体利益,最大限度把各民族凝聚起来,实现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可以说,“推动共同繁荣发展”是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正确道路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作为社会主义的统一多民族国家在处理民族事务、保障各族公民权益方面的一贯立场和庄严承诺。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将“推动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视为国家责任,并结合民族地区发展的新特征、中国式现代化的新要求,就“推动共同繁荣发展”进行更为翔实、具体的规定。在工业化市场化城市化信息化的大背景下,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各民族共同繁荣,都很难以一种孤立、封闭的方式来进行,而是必须“支持民族地区加快融入国家发展大局,促进各地区在经济上更加紧密地连在一起、融为一体”,必须加强民族地区与其他地区之间在交通、能源、水利、信息、物流等方面的互联互通。同时,支持民族地区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全面融入国家发展战略、提升自我发展能力,提升民族地区公共服务保障能力,推进边疆地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对于对口支援、东西协作、经济互嵌、区域协调发展、民族地区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民族地区深度融入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等事关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的新命题,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也及时进行了立法回应,通过加强民族地区自身发展能力、推动区域协调发展、加强国家统筹,为夯实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经济基础筑牢法治根基。
三、加强保障与监督、强化法律责任,落实相关衔接配套工作
作为一部促进型立法,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就促进民族团结进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动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进程中的国家责任、政府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就夯实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经济、文化、社会基础的具体路径进行了规范。如何确保这部促进型法律的规范得以充分贯彻实施,如何凝聚各民族、全社会的力量推动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必须加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保障与监督,划定制度和法律红线。
保障与监督是法律规范转化为治理实效的核心环节。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五章明确了民族事务工作的总体布局和主体职责,要求各级党委、政府、统一战线工作部门、民族工作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协同发力,将法律确立的制度框架转化为民族事务治理的实际效能,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为此,要完善党委领导民族工作的体制机制,确保党在民族工作中总揽全局、协调各方。要健全政府依法管理与部门协同的工作体系,压实政府主体责任、完善部门协调机制、细化部门职责分工。要夯实基层民族工作力量,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提升基层治理能力。强化监督考核与问责机制,完善考核评价、责任追究体系。
法律责任在法律中处于重要地位,是法律规范有效实施、权利保障、秩序维护及法律价值实现的关键环节。明确责任主体、违法行为的适用边界、完善执法程序与裁量基准,都是落实法律责任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此外,还要做好与相关法律法规,如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的衔接适用工作。
作为一部全面规定我国民族工作相关事务、整体统筹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宪法性法律,在实施过程中,应注重发挥宪法解释与宪法监督的功能,确保贯彻落实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各项制度设计严格遵循宪法精神与原则。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综合法、促进法、基础法的属性,需要在具体贯彻实施中,加强与相关文化管理、教育管理、社会治理、发展规划、经济调控、国家安全、治安管理等领域法律法规的衔接工作。相关部门应加快对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评估,适时启动立改废释工作,实现不同法律部门在调整民族事务时的协同。
还需要做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出台后地方关于民族工作立法的及时立改废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立法机关应以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为依据,结合区域主体功能定位与实际需求,加快制定修订配套的地方性法规与实施细则。在此过程中,应充分汲取既往立法技术与实施经验,将上位法中的原则性规定转化为可操作、可评估的具体措施。特别应聚焦基层治理中的难点问题,如互嵌式社区建设、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跨区域协作机制等,通过地方立法的精准供给,确保法律在基层社会治理中有明确的制度抓手。
法律的有效实施以社会公众的认知与认同为前提,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在宣传教育方面作出了体系化的制度安排。宣传教育应当注重多元互动,通过持续、理性的法律传播,使遵守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内化为社会主体的行为自觉。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民族工作的大事,更事关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法学、民族学等相关学科要把握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颁布实施的契机,破除学科藩篱,以问题为导向,关注我国民族事务治理的真问题,加强关于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法治保障的研究。国家有关部门在理论研究、人才培养、学科建设、智库培育等方面,要面向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的迫切需求,加大支持力度,充分发挥相关区域行业类院校在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研究领域的优势。要加强国际传播与交流,讲好中华民族共同体故事,阐释好中国少数民族权利保护的世界意义、中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对世界范围民族事务治理的制度探索意义等重要理论与实践命题。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法制保障研究”(24AZD071)的阶段性成果。)